印发连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连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连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农试〔2010〕1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11〕127号)、《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5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标,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自愿参保,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加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四)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第三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连州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助。
(三)各级政府给予的养老保险补贴。
(四)其它收入。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集体缴费补助和政府缴费补贴及产生利息收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基金实行本级政府统筹。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和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按年缴费,缴费档次可在下一年度申报调选,但已一次性趸缴个人账户人员,不能再作调选处理。今后缴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按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即每人每年10元)。今后缴费补贴根据国家、省、清远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政府按最低档次的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
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人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第七条 参保人缴费、经济组织补助以货币形式缴纳。
第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自然年度为缴费年度。
参保人个人缴费按年一次性缴纳,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委托银行代为扣缴,个人缴费金额转入市财政开设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九条 政府补贴资金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在该年度内统一拨付。
第三章 待遇支付
第十条 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其本人可以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须参保缴费。或其选择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按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终老。
(二)本办法实施时,参保人45岁以下(包含45岁),应按年缴费,其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少于15年的,应继续逐年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若该类参保人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本办法实施时,参保人超过45周岁以上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然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如参保人逐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须进行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我市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补缴后才能申领养老金;参保人也可在本办法实施当年内选择一次性趸缴若干年(最长不超15年)养老保险费,趸缴部分的财政补贴,其达到60周岁前,由各级财政逐年拨付,其达到60周岁后,剩余趸缴年限的缴费补贴按趸缴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四)本办法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年的参保人,按1年标准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也按1年补助;参保人也可选择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在达到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若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只能申领个人账户养老金,并直至其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完为止,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十一条 养老金计发标准。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本办法实施时,待遇领取人员年龄大于60周岁的,且选择一次性趸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按照国发〔2005〕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省规定的每人每月55元,由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其中中央财政27.5元,省财政13.75元,市、县财政各6.875元),今后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的参保人,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再增加基础养老金55元,即每人每月的基础养老金为110元(各级财政补贴按粤府办〔2010〕41号文的规定解决)
第十二条 参保人死亡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及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死亡,由我市财政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300元。今后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如需调整补助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养老金以货币形式由社会保险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及时足额划入个人养老金存折至终老。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每年需进行生存认证。
第十四条 原享受政府政策性补助、优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供养人员生活费等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上述待遇给予保留。
第十五条 对运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十七条 参保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社会保障号,社会保险部门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资金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在基金积累期内实行分段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全部转移。参保人出境出国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同时政府补贴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
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办法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具体折算办法按省另行制定执行。
(二)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选择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也可参照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止。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关系。
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原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与今后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征地农民改为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并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今后,符合粤府办〔2010〕41号文件规定应纳入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其缴费按清人社[2010]23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并由用地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计提征地养老保障资金给予缴费补贴。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应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给付。
社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拟订和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的核定与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具体经办工作。负责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预算情况,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及时和准确的核算。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业务经费的年度预算;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负责审核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的安排;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编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预决算。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审计部门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市编办负责落实连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及各镇(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的编制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参保等工作。
各镇(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受社会保险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待遇领取资格初审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出台有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调整。
第二十四条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业务经办部门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